裁判文书详情

陈**其他95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立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起诉人广州市规划局2014年6月13日作出穗规函(2014)2733号《关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函》批复只是对张**等广州大道中341号大楼业主加装电梯许可申请步骤、程序的告知、通知,不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亦未导致广州大道中341号大楼业主申请加装电梯许可程序的终止。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陈建成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裁定依照的部分法律不适用于本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不适用于本案。穗规函(2014)2733号复函是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从该复函内容可见,广州市规划局对张**等业主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了详细的行政指导,包括如何办理现场批前公示、公示的程序、公示过程监督、向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征求环卫及市政部门意见、绿化及地上地下管线变更等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并针对广州市规划局的部门职责提出了多项具有强制性的指导意见,因此被诉复函是广州市规划局增设电梯行政许可的一项重要的审批手续,其是否同意申请人办理批前公示、以及批前公示是否有效,直接影响了后续是否作出同意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决定,以及是否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该证件。被诉复函对张**等申请人给予了详细的行政指导,包括原则性的指导以及多项具有强制性的指导意见,且申请人也必须凭该文及按照其中要求才能办理批前公示及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被诉复函属于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原审裁定引用的《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与最**法院司法解释原意及最高院副院长、行政庭庭长等人的解读不一致,因此本案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三、被诉复函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重要前置审批手续,该手续存在多项违法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事实,若被撤销,可导致办理许可程序事实上的中止,因此本案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受理范围。且广州市规划局办理过程中,存在多项违法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事实,严重侵害了相关业主的多项合法权益。(一)广州市规划局根据无效的批前公示反馈结果出具穗规建证(2014)1841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第四条,侵害了广州大道中341号所有业主的合法权益。广州市规划局根据其部门职责对申请人提出了多项包括批前公示手续、纠纷协调及建筑设计方案、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等具有强制性的指导意见。其中广州市规划局在被诉复函批复同意批前公示内容与实际公示内容严重不符,该批前公示应属无效。(二)广州市规划局未能勤勉尽职,审批许可内容存在重大瑕疵。被诉复函中提到的“卢**”并非涉案住宅业主,严重侵害业主权益。(三)广州市规划局在受理增设电梯业务时,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布的办事指南要求办理,侵害了涉案住宅低楼层业主的事前知情权、协商权。依法应予撤销。(四)广州市规划局在审核增设电梯设计方案时,未认真审核涉案住宅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侵害了低楼层业主的通行权、通风权、采光权、财产权。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法院印发﹤关于印发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上诉请求:一、撤销(2014)穗越法立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二、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广州市规划局经审查张**等业主关于申领广州大道中路341号住宅楼扩建电梯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告及建筑设计方案等资料后作出的穗规函(2014)2733号《关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函》,是对张**等业主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告知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不服上述复函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