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杭州分行申请执行余**、杨**、杭州**限公司、浙江**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101495.38元,执行费62907元。我院作出的(2013)杭江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杭州分行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执行到人民币3810000元,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恢字第6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