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董**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杭州分行与被告董**、杨**、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温州**杭州分行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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