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杭州分行与被告董**、杨**、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温州**杭州分行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广发银**杭州分行与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平安银**杭州分行与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平安银**杭州分行与厉杨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发银**杭州分行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发银**杭州分行与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广发银行**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耀华**限公司与朱**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钱元花与广发银行**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州银**杭州分行与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