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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杭州分行与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杭州分行诉被告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平安**杭州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安**杭州分行撤回对被告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元,由原告平安**杭州分行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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