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杭州分行诉被告孙**、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发银**杭州分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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