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州艮山支行与浙江凝**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诉被告包**、吴**、汪**、浙江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州艮山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117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州艮山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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