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安银**杭州分行与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14日,原告平安**杭州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俞**支付原告贷款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含罚息)16616.85元、复利466.1元,共计117082.95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2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日利率0.63‰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2日,被告俞**向原告平安银行杭州分行申请办理贷贷平安商务卡业务,并填写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申请金额为10万,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贷款支付方式为自主支付,还款账号为62×××49。

2014年1月22日,原告平安银行杭州分行(乙方)与被告俞**(甲方)签订《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申请个人信用额度及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使用,个人信用额度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为甲方提供的可连续、循环使用的个人信用贷款余额之和的最高限额;贷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且最高不超过日利率0.06%,并按借款实际天数计息;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实际贷款利率、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均在乙方审查通过后以具体贷款业务合同、贷款出账凭证为准;具体贷款业务合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出账确认书、网**行、手机银行、数据电文等;贷款出账凭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签署的纸质凭证、乙方单方面出具的进账凭证、从乙方网站打印的进账单等;甲方在乙方处开立贷款发放账户,贷款资金的发放、支取和归还均通过该账户办理;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甲方未能按约偿还贷款的,乙方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对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甲方通过网银借款及/或还款时,甲方同意并确认,凭甲方的网银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乙方网**行后所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甲方通过网**行办理借款业务时,在自助借款限额内获得的每一笔贷款的产生、存在、延续、消灭,均以乙方网**行记录作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以及本协议履行的相关证据,乙方通过网**行向甲方发放贷款的转账记录作为甲方借款的有效依据;甲方通过网**行办理还款业务时,每一笔贷款的归还均以乙方网**行记录作为依据,甲方通过网**行向乙方还款的转账记录作为甲方还款的有效依据;等等。

2014年8月28日,平安**分行根据俞**的申请,向俞**的银行卡(卡号62×××49)发放贷款人民币10万元,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8日,年利率为15.12%,还款方式为一次性利随本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清贷款。截至2015年6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0万元,利息(含罚息)16616.85元、复利466.1元,共计117082.95元。

以上事实有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面签声明及贷款用途承诺、贷贷平安商务卡业务申请书、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流水借据台账银行对账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俞**签订的《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约定,诚实履行。原告已按约发放贷款,但被告俞**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俞**偿付所欠贷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俞*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杭州分行借款本金10万元;

二、被告俞*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杭州分行贷款利息(含罚息)16616.85元、复利466.1元【暂计至2015年6月23日,此后的罚息和复利按《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1321元,由被告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4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