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杭州分行诉被告翁*均、芦月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平安银**杭州分行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翁*均、芦月娥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杭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安**杭州分行撤回对被告翁*均、芦月娥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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