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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州艮山支行与吴**、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为与被告吴**、唐**、天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州艮山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州艮山支行撤回对被告吴**、唐**、天威**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25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80元,合计43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州艮山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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