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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杭州分行与楼**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限公司、王**、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杭州分行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杭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安**杭州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617元,减半收取4430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9308.50元,由原告平安**杭州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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