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兴柯桥支行与绍兴县**有限公司、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铃轻纺原料有限公司、陈**、陈**、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有限公司、陈**、陈**、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兴柯桥支行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有限公司、陈**、陈**、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00元,减半收取34,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9,6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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