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份有限公司夏履支行诉被告杜**、绍兴市剑杰针织厂、杜**、李**、周**、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绍兴**份有限公司夏履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