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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瑞丰**桥支行柯北分理处与郑**、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桥支行柯北分理处诉被告郑**、戴**、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戴**、祝**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绍兴瑞丰**桥支行柯北分理处撤回对被告郑**、戴**、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3元,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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