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份有限公司兰亭支行诉被告王**、陈**、高**、任**、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陈**、高**、任**、任**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绍兴**份有限公司兰亭支行撤回对被告王**、陈**、高**、任**、任**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60元,减半收取7,1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