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商银**绍兴分行与董**、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商银**绍兴分行诉被告董**、吴**、王**、赵**、劳**、周**、尹**、姜**、堵**、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商银**绍兴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4元、减半收取1,32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59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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