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司绍兴分行诉被告闵**、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泰隆**司绍兴分行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闵**、吴**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司绍兴分行撤回对被告闵**、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4元,减半收取4,432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702元,由原告浙江泰**司绍兴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