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诸暨**有限公司与骆**、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有限公司与被告骆**、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浙江诸暨**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骆**、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诸暨**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诸暨**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3元,依法减半收取2941.5元,财产保全费2050元,合计人民币4991.5元,由原告浙江**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