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诸暨市支行与被告汤**、被告邵**、被告应泽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诸暨市支行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农业**诸暨市支行以贷款已归还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诸暨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诸暨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