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农**司安华支行与被告周**、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诸暨农**司安华支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中国农业**诸暨市支行与汤**、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民生**绍兴分行与倪**、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浙江绍兴**城西支行与陈**、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商**诸暨支行与诸暨**有限公司、诸暨**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诸暨农**司暨阳支行与杨**、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诸暨农**司店口支行与浙江**限公司、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诸暨农**司陶朱支行与宋**、杨均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诸暨农**司陶朱支行与方**、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