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诸暨农**司安华支行与周**、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农**司安华支行与被告周**、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诸暨农**司安华支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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