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江华远管业有限公司、陈**、黄**、傅**、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诸暨农**司店口支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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