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绍兴瑞**公司王坛支行与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浙江绍兴瑞**公司王坛支行与被申请人喻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特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裁定书规定,对被申请人喻志敏的绍房他证绍市字第K000060490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浙江绍兴瑞**公司王坛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债权数额6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据此,申请人浙江绍兴瑞**公司王坛支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喻**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羁押。本案中的抵押物即座落于绍兴市区城南建设新村11幢502室房屋一套,已被另案先予查封和公安机关查封,故本案中难以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2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中的抵押物有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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