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东湖支行与被告姚**、丁**、章**、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绍兴**东湖支行于2015年4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绍兴**东湖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819元,财产保全费1385元,合计3204元,由原告浙江**行东湖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