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绍兴**府山支行与刘**、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浙江绍兴**府山支行与被告刘**、孙*、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2012)绍越商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3)绍越执民字第272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名下的浙D×*×*×的小汽车一辆[以绍市海鉴评报字(2013)第1201号评估报告为准],以清偿债务。本次拍卖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上述财产。2014年3月7日买受人许**(身份证号×*)以人民币8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被执行人刘**名下浙D×××××的小汽车查封。

二、被执行人刘雪笑名下浙D×*×*×的小汽车[以绍市海鉴评报字(2013)第1201号评估报告为准]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许**(身份证号×*)所有;上述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许**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许**(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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