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绍兴市分行与绍兴**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绍兴市分行与被告绍兴**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295、296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均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4)绍越执恢字第48、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绍兴**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兰亭镇桃源村的厂房(绍房权证兰亭字第××号,绍**民法院将该房产的处置权移交本院)、部分无产权房屋、附属物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绍兴县国用2006字第20-9号,绍兴**民法院将该土地的处置权移交本院)[以绍兴市平*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平*估价(2014)QT字013号、绍兴德联永**限公司绍德联土估(2014)第008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为准],以清偿债务。本次拍卖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上述财产。2014年2月25日买受人绍兴**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6627194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被执行人绍兴**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兰亭镇桃源村的厂房(绍房权证兰亭字第××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绍兴县国用2006字第20-9号)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绍兴**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兰亭镇桃源村的厂房(绍房权证兰亭字第××号)、部分无产权房屋、附属物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绍兴县国用2006字第20-9号)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绍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所有;上述厂房、无产权房屋、附属物等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绍兴**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绍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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