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兴袍江支行与华建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浙**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工**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822万元,利息874681.82元,并按中**银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同时,被告浙**有限公司还应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5万元。判决书还规定原告中国工**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享有上述债权对绍县房地产(2012)第1676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4960万元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被告浙江汇**有限公司在2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限公司在19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陈**在5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励*、华建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浙**有限公司等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中国工**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装有限公司等现均已歇业,无经营收入。本案审理阶段,虽对被执行人**装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县滨海工业区兴滨路厂房[房产证号为绍房权证滨海字第××号、第××号、第00418号、第××号、第00420号、第××号、第00448号]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绍兴县国用(2004)字第13-2号]进行了轮候查封,并享有对上述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但因上述房地产已被另案首轮查封,故需待首轮查封处置后方可实现,同时,被执行人**装有限公司名下2172吨(日均)排污指标,以及被执行人励谦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东升花园(吉祥苑)1幢1603室、1603顶室的房产均已被另案首轮冻结(或查封),也需待另案处置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向证券公司查询,也无开户信息;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