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交通银行**越城支行与绍兴市**限公司、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远景进出口有限公司、李**、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3)绍越执民字第146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市**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兴高层公寓1号楼16C室的房产[以绍兴天恒**绍天恒评报(2013)第164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以清偿债务。本次拍卖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上述财产。2014年2月14日买受人陶**以人民币1413221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被执行人绍兴市**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兴高层公寓1号楼16C室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兴高层公寓1号楼16C室的房产[以绍兴天恒**绍天恒评报(2013)第164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陶**(身份证号×*)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陶**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陶**(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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