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银**斗门支行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绍兴银行股**盛兴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王**、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绍**限公司斗门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至2013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共计166150.80元,此后利息、复息、罚息按中**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绍兴**有限公司在最高额440万元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王**、王**在最高额1100万元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绍兴**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王**、王**、王**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绍**限公司斗门支行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现均已歇业,无经营收入来源。本案审理阶段,虽对被执行人王**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勤业广场501、513、514室营业房(权证号为柯桥字第31258号);勤业广场509-512室营业房(权证号为柯桥字第31259号);勤业广场505-508室营业房(权证号为柯桥字第31260号);勤业广场502-504室营业房(权证号为柯桥字第31261号)进行了轮候查封,但需待首轮查封处置并对优先受偿债权清偿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另外,审理阶段查封的被执行人王**名下浙D×××××宝马轿车一辆,以及被执行人王**名下坐落于绍兴市区毓兰华庭13幢101室房产也均系轮候查封,需待首轮查封处置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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