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绍兴分行与绍兴**限公司、浙江绍**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民生**绍兴分行与被告绍**限公司、浙江绍**有限公司、汪**、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确定,被告绍**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中国民生**绍兴分行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支付利息23277.60元(截止2014年5月23日,此后利息至本金全部清偿日止的利息按中**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被告绍**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中国民生**绍兴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5000元;被告浙江绍**有限公司、汪**、李*对上述被告绍**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744、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8744元由四被告连带负担。因四被告到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原告中国民生**绍兴分行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机构,均未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房地产均系其他银行的抵押物而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29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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