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兴袍江支行与浙江为民**限公司、浙江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工商**兴袍江支行与被告浙江为民**限公司、浙江汇**有限公司、浙江盛**限公司、胡**、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据此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经查,各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此,申请人中国工商**兴袍江支行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待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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