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兴越城支行与徐**、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农业**兴越城支行与被告徐**、金**、徐**、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26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徐**、金**应归还原告中国农业**兴越城支行人民币52726026元及利息,被告徐**、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负担诉讼费人民币559元。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金**、徐**、章**查找无着;向本市辖区各大银行查询,无其他相应存款余额可供执行,向本市辖区房地产管理查询,无房屋登记信息;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5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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