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兴袍江支行与浙江为民**限公司、浙江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原告中国工商**兴袍江支行与被告浙江为民**限公司、浙江汇**有限公司、浙江盛**限公司、胡**、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即(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盛**限公司位于绍兴袍江斗门镇外谷社地段有房地产,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核后于同日立案受理。经查,各被执行人涉案较多,经向被执行人胡**、陈**所在村委调查,该二人现已下落不明。浙江盛**限公司土地等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为民**限公司等名下土地、房产及胡**名下房产,目前尚无法处置。另经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等部门,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外,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逾期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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