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绍兴**鉴湖支行与绍兴市**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张**、徐**、沈卫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2)绍越商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均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绍越执民字第152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名下的位于绍兴袍江越商大厦901、902、903、904、905、906、907室的房地产[以绍**标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绍国标评报字(2013)第B16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以清偿债务。本次拍卖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上述财产。2014年1月5日买受人吴*以人民币3095744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被执行人张**名下的位于绍兴袍江越商大厦901、902、903、904、905、906、907室的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张**名下的位于绍兴袍江越商大厦901、902、903、904、905、906、907室的房地产[以绍**标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绍国标评报字(2013)第B16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吴*(身份证号×*)所有;上述房地产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吴*(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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