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兴袍江支行与绍兴**有限公司、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罗进出口有限公司、柳**、绍兴经**织有限公司、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绍**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中国工**限公司绍兴袍江支借款本金125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156721.3元(暂计算至2013年11月1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约定及中**银行的规定支付至实际履行日止),此款于2013年12月17日前履行完毕;被告绍**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中国工**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律师代理费23万元;被告柳**在14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绍兴经**织有限公司在13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工**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对上述债务在89万元最高限额内以绍房袍他字第5420号他项权证登记下抵押物优先受偿;负担诉讼费49560元。因四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有限公司、绍兴经**织有限公司、柳**无财产可供执行,户名为被执行人韩*的座落绍兴市袍江世纪广场东区16幢2单元505室房屋系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但因被其他案件首轮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要求其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其未作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执民字第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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