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绍兴市分行与绍兴**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绍兴市分行与被告绍兴**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295、296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绍兴**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兰亭镇桃源村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各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所查封之财产,委托有关单位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绍兴**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兰亭镇桃源村的厂房(绍房权证兰**u0026times;u0026times;号)、部分无产权房屋、附属物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绍兴县国用2006字第20-9号)[以绍兴市平*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平*估价(2014)QT字013号、绍兴德联永**限公司绍德联土估(2014)第008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为准],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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