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夏银行**诸暨支行与浙江**限公司、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华夏银行股**江华星管业有限公司、周**、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4)绍越执民字第73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于2014年3月7日查封了被告周**、阮**名下位于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68号华汇大厦第十三层办公楼一处,并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周**、阮**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所查封之财产,委托有关单位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但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周**、阮**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周**、阮**名下位于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68号华汇大厦第十三层办公楼一处[以诸暨市正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诸正和房(估)字2014第G02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为准],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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