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兴袍江支行与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神**限公司、绍兴市**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何**、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中国工**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万元,利息69590.61元,并按中**银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被告浙江神**限公司在5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绍兴市**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何**、何*在15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判决书还规定案件受理费用合计111458元由被告绍兴**限公司、浙江神**限公司、绍兴市**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何**、何*负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结清。因上述六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额履行,故原告中国工**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神**限公司在申请执行前已按(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归还给申请执行人500万元贷款本金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绍兴**限公司、浙江神**限公司、绍兴市**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现均已歇业,无经营收入。本案审理阶段,虽对被执行人绍兴**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袍江工业区洋江路以南1-7幢厂房[房产证号分别为袍江权证字第××号、第××号、第09757号、第××号、第09759号、F0××63号、F0000004482号]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绍市国用(2008)字第12271、第12272号、第12273号]进行了轮候查封,以及对被执行人何*名下坐落于绍兴市区城东玫瑰园6幢104室、绍兴罗门西村49幢405室、绍兴**业中心西区1幢3-4号、5-6号、7-8号营业房也进行了轮候查封,但按有关法律规定,均需待首轮查封处置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