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招商银**绍兴分行与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招商**绍兴分行与被告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谢**应归还给原告招商**绍兴分行借款人民币本金9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4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811元,由被告连带负担。因被告谢**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谢洪敖所有的柯桥碧水苑西区416、417号房产,因系绍兴县人民法院首封,现暂无法处置。经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资金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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