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绍兴稽山支行诉被告陈**、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绍兴稽山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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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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