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嵊州分行与浙江安**限公司、新昌**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嵊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安**限公司、新昌**有限公司、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嵊州支行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50万元及迟延利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632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安**限公司现在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新昌**有限公司座落于新昌**梅大道61号(含1号地块、3号地块、4号地块、6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本院已轮候查封,其中4号地块由本案申请执行人抵押,6号地块由工商银行嵊州支行抵押;上述土地已由新昌县人民法院处置中,本院已发函至新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处置完毕本案抵押权案件应优先受偿。被执行人俞**无存款、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其座落于三江街道官河南路69号卧龙山水绿都月溪苑6幢1002号房屋已查封(该房屋抵押权人为招商**限公司嵊州支行)。除上述财产外,也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12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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