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嵊**谷来支行与骆林桥、求志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嵊**谷来支行与被执行人骆林桥、求志超、李**、邱**、楼杏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绍*崇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4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骆林桥、求志超、李**、邱**、楼杏芹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且骆林桥、李**下落不明。现执行标的全部尚未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11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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