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中国民生**绍兴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0元,依法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浙江嵊**长乐支行与嵊州市**易有限公司、嵊州**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中国工商**嵊州支行与嵊州市新得力轴承厂、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嵊州**有限公司与浙江三**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绍兴市分行与绍兴**限公司、绍兴**织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民生**绍兴分行与浙江**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浙江嵊**三江支行与傅**、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民生**绍兴分行与袁*、嵊州**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商**嵊州支行与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嵊**城关支行与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嵊**长乐支行与梁**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