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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中国民生**绍兴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中国民生**绍兴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0元,依法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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