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绍兴市分行与绍兴**限公司、绍兴**织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绍兴市分行与被执行**有限公司、绍兴**织厂、陈*、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绍兴市分行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归还贷款80万元及息并支付律师费19000元。本案执行中,查明各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扣划,所查封的相关财产均系轮候于其他法院查封之后,除此之外,各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选择的财产,故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清偿,申请执行人鉴于前述案件事实亦同意本案暂予以程序终结,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予以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22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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