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绍兴分行与浙江**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黄**、童**、浙江**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15万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万元,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童爱丽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童爱丽所有的位于嵊州市艇湖别墅8××号房产[产权证编号:嵊房权证嵊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嵊州国用(2004)第1-4368号],并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拍卖裁定书和腾退公告,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前自动腾空房屋。被执行**有限公司已歇业,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阶段无其他执行措施可开展,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20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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