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嵊**谷来支行与马**、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嵊**谷来支行与被执行人马**、马**、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绍*崇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马**、马**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可供执行之财产,现被执行人马**与申请人于2015年9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10000元,未履行2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按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11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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