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义乌分行与季关军、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季**、蒋**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义乌分行、原审被告义乌市地宝印花厂、义乌第**有限公司、万**、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季**、蒋**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季关军、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