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限公司为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义乌商贸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浦江**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浦江**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