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金**作银行与陈**、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为与被上诉人浙江金**作银行、原审被告陈**、陈*、黄**、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商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陈**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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