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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稠州**司浦江支行、贾**与浙江**限公司、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稠州**司浦江支行、贾**、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商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浙江**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浙江**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商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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