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刘**为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司义乌支行、义乌泰和包装有**、何*、王*、浙江飞行笔业有**、王**、王**、浙江名扬进出口贸易有**、王*、王*、金华星凯利亚家俬有**、名扬有**、义乌市森蒙服饰有**、义乌市保利玩具有**、浙江澳美假发有**、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向雄根、周**、范**、隆**、胡**、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金**、刘**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金**、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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