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钟**与钟**、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诉被告钟**、郑**、黄**、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提供的地址送达无法向被告钟**送达,且原告未提供其他地址。故被告钟**送达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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